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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来源:网络   时间:12月09日 15:48  点击:

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宋木文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27票赞成,4票弃权(无反对票)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个修正案的通过,使我国著作权法律进一步 完善,标 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新的水平,必将在国内外产生良好的反响。 修改著作权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李鹏委员长在此次常委会完成各项议程后发表的讲话中指出:“会议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管理和保护。加上去年已经修改的专利法,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都已经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此我们要继续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涉外法律体系。”李鹏委员长从大的背景上讲明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的。
应当说,著作权法的制订与修改,我都是参与者。著作权法从起草到颁发用了十年时间,而从颁发到此次修改也经历了十年。前十年我在政府出版、版权管理机关工作,1989年12月24日我受国务院委托以国家版权局局长的名义向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提请审议著作权法议案的说明。后十年中,从1993年起,我的工作由政府管理机关转向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与著作权法的执法检查、修法调研以及审议修正案的工作。十年来 ,我耳闻目睹,确信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知识界的创造精神 ,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我国版权的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都得到加强,并取得重要进展,知识界和相关社会领域的版权保护意识也有了提高。但是,这部法律是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起草和颁布的。随着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人们对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新问题、 新要求,这在十四大之前制订的 法律中是难有适当反映的;十年前立法时对有些问题看法不一致,又缺少实践经验,未能取得共识,使一些已经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1998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我向大会提出的《建议尽快完成著作权法修改工作》的议案中,对这些问题作了概括:“ (1)对中外作者保护水平不平衡。立法时对某些权利的保护是按我国当时情况拟定的,与国际公约有差距。我国加入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后,以国务院规定的办法,提高了对外国人的保护水平,这就造成外国人高于中国人的不正常情况。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香港、台湾迟早也将以单独关税区的资格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如果不及早修改著作权法,对港台作者的保护水平也要高于中国内地作者。这将造成更加不合理的状况,并将加速知识资源的外流。(2)有些规定不合理。按现行著作权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以‘非营业性播放’为由不向作者支付报酬,时至今日,我国三千多家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都不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播放这类作品的报酬。这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3)近几年来新技术发展迅速,立法时对计算机软件等的保护均未规定能够适应今天发展水平和状况的保护条款。这个问题 ,也迫切需要解决。”
近几年,国家版权局已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也作了许多推动著作权法修改的工作,1995年前后五次派出检查组,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北京、云南、海南、黑龙江、广西、宁夏、内蒙古、青海等地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推动版权保护工作,听取修改著作权法的意见;1993年、1995年、1997年、1998年四次听取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的实施和修订工作情况的汇报;又与国家版权局联合,1995年10月在黄山、1996年6月在武汉、1997年9月在沈阳、1998年9月在青岛连续四次召开有中央有关部委和社会团体、地方人大和政府、版权行政管理和审判机关、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版权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对著作权法修改原则和重点以及主要条款的修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沈阳和青岛的研讨会还逐章节、逐条文地讨论了国家版权局提出的著作权法修改稿。
鉴于上述情况,我在议案中提出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尽快审查国家版权局的修改稿,在1998年报国务院审议,并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九届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为常委会审议作准备,并在1999年完成审议工作,颁布 实施 。”
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除了我联合辽宁代表团30名人大代表外,还有陕西马大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陕西省主任委员)等30名人大代表、山东谷建芬(全国人大常委、著名作曲家)等32名人大代表、浙江蒋福弟(中国民主建国会浙江省杭州市主任委员)等31名人 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建议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一次会上有123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同一议案,这表明修改著作权法已成为普遍性要求,修改的条件和时机也已成熟。
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审议结果报告中称:“国务院已将该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先后两个修正案的提出与审议
1998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常委会进行了初审,1999年6 月又将该议案撤回,在2000年11月又重新提出一个修正案送常委会再审。对一部法律草案出现提出又撤回又提出的情况是不多见的,说明修改这部法律的复杂性和难度,然而更反映了修法内外条件的成熟程度以及解决疑难问题的进展,这种曲折(如果可以说这也是一种 曲折的话)所带来的是更为积极的成果,使这部法律经过反复研究与修改达到了国内外都比 较满意的水平。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1998年修正案)是1998年12 月23 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时任新闻出版署署长、 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受国务院委托对修正案所作的说明,然后进行分组审议,谷 建芬委员和我还在12月28日的大会上就此议案作了专题发言。此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 员会先后在北京和江西分别召开北方和南方各十个省(区、市 )征求意见座谈会,还在北 京召开关于高新技术 对著作权法影响的专题研讨会;并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合召开了三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部分法律专家 和著作权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1999年4月13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认真研究 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8年修正案进行了审议,并向常委会送交审议报告。报告认为:1998年修正案 “ 基础是比较好的,其修正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如增加版式 设计、装帧设计的保护,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增加著作权转让 ,增加权利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增加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及侵权人的 举证责任等方面的修改都是恰当的”。报告同时指出“还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补 充”。报告列举多方面的问题,其中主 要是两 个:(1)对高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体现不够。“目前数字化技术在著作权领域的 应用越来越广泛,数据库等新的作品形式不断出现,在互联网上使用作品发展迅猛,而与此相关的侵犯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案件越来 越多。这些都要求尽快对其作出必要的法律规范, 因此,著作权法的修改应给予充分重视 ”。(2)对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视组织播 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许可也 不支付报酬的规定未作修改,是不妥的。前面提到谷建芬和我在常委会大会上的发言也是 呼吁改变这条的不合理规定。可以说,对第四十三条要不要修改,对新技术发展引出的著作权问题如何规范,是此次常委会审议1998年修正案以及前述各次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被普遍关注的两大热点。1999年6月13日,在常委会即将对1998年修正案进行二审之前,国务院致函([1999]50号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在审议中“ 至今也还有一些重要的不同意见, 虽几经商量,仍一时难以达成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 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要求撤回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改著作权法作进一步研究,再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说实话,我对撤回议案感到意外,但我相信修改著作权法是当务之急,不应久拖不决。2000 年3月9日,我联合31位全国人大代表,向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重新启动修 改著作权法的议案》。这项议案在列举现行著作权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后又强调指出:“在专利 法、商标法即将修改的情况下,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就更加紧迫。为了落实朱基总理在本次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同时也为了适 应我 国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们提议重新启动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我们认为,对著 作权法修正案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只是个别的(这主要是指对原第四十三条的修改),经进一 步协商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对数字技术等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有些也有可能拟 定比较成熟的稳妥的法律条文;当前侵权、盗版猖獗,更需要通过著作权 法的修改加大 打击力度。因此,我们请求国务院责成有关办事机构和主管部门对著作权法修正案抓紧研究、论证,按国函[1999]50号文所作的承诺,‘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审议后支持这个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审议结果强调“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网络版权、著作权 待遇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和问题。当前,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更加 迫切和必要”。
1999年9月12日《参考消息》发表作为东道主的新西兰政府公布的亚太经合组织一些成员国的单独行动计划要点,其中讲到中国承诺“修改它的版权、专利和商标法,以达到国际标准”。我想,这也许成为重新启动修改著作权法的契机。2000年10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 室负责人专程来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通报我国政府代表在与世贸组织谈判中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承诺,并带来近期拟就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稿听取意见。我的印象,这个修改草稿 ,基本采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1998年修正案时提出的意见,包括1999年4月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报告的意见和1999年6月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提请二审的法律修改稿。我 在此次通报会上讲了上述基本看法后还谈了一点感想:对这一次重新启动主要来自外力的推动感到多少有一点不是滋味,但毕竟实现了国内人士多年来的愿望,所以更感到欣慰, 其实,对外承诺与采纳国人意见归根到底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国家利益。
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2000年修正案)。12月22日,新任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受国务院委托,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此项议案的说明,指出:“原议案撤回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对现行著作权法继续抓紧研究修改。目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已进入最后阶段。现行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还存在一些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我国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现行著作权法 作适当修改,是迫切需要的。”“这次修改,总的考虑:一是,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原议案过程中形成的修改稿为基础,充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原议案的审议意见,意见已一致的,不再改动;二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著作权法中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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